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