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有:
1.广泛性
(1)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2)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
(3)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
2.平等性
(1)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包括:
一是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三是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现实性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
(2)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4.一致性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