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不得在竞争企业工作的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且可以单独或与竞争企业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依据,可以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赔偿。
实践操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则是由企业与员工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明确约定,但要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例如约定补偿5万,但设定违约金100万,则有失公平。实践中,企业的举证义务相对困难一些,包括提供员工从事与原业务相竞争的业务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名片、社保缴存证明、签约业务合同、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2、赔偿责任:
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操作中,就会出现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并存的问题。
3、停止竞业行为:
一旦有证据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企业可以要求员工立即停止竞业行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否则,企业有权诉请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判令员工停止竞业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