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参加营利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担任兼职职务。
二、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的,前领导成员的公务员,不得在离职后三年内或者两年内由与原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聘任,也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牟利活动。
三、法官、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业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不得成为企业的投资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批准:
(一).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执行刑罚或正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
(三).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贪污受贿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犯罪的执行期不超过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后五年以下的;
(五).担任因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六).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七).个人债务数额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其他不允许国务院法律、法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