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如:具有明确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应独立,不得与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共用)。
二、“九类人群”指: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以及区县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
三、申请人应如实、准确填写申请内容,并保持通讯畅通,预审查结果将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进行通知。
四、通过预审查的,应在5日内将相应纸质申请材料递送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材料与预审查内容一致的,由工商所受理创业申请。
五、申请人因未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网上申请,虽然初审通过,但最终未被受理或修改申请资料后仍未被受理的,申请人应重新进行网上预申请。
六、未通过预审查的,将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
七、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可向拟创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