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因出资而享有对公司的一系列权利,具体归纳如下:
(一)红利分配权
(二)表决权和重大决策参与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股东身份权
(四)知情权
(五)股权转让权及优先购买权
(六)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权
(八)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请求权、撤销决议请求权
(九)股东代表诉讼权和股东直接诉讼权
(十)剩余财产分配权
(十一)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十二)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