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于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负责管辖总公司所在城市的支公司与营业部,因此总公司所在地不再设立分公司。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2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加一家分公司或者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5000万元。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达到人民币15亿元的,区域性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达到人民币5亿元的,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支机构可以不增加资本金。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其总公司统一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利于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
②总公司开业1年以上,且资本金符合法定要求;
③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偿付能力充足;
④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拟设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年检合格;
⑤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⑥上次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
⑦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