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授权的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但中外合资企业作发起人是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
从更好的募集资金,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出发,考虑到国际惯例,《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性质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2.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者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没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能力由于某种原因受到限制或只享有部分权益和承担部分责任的能力。
3.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
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向社会公开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至少应为2人。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即使没有其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最少也有2个发起人作为公司的股东。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不承认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是2人,最高限为200人。事实上,在实际运做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可能也不宜太多。
4.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了住所之后,才便于进行各项活动。才更有利于国家主管部门对发起人进行管理,以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
《公司法》并不要求所有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都有住所,而只一切发起人中有一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具备上诉四个条件的发起人,就可以依法进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