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五)适用税率:5%。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9]84号文,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因此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