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两种形式。即: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食合伙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所有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决权都可以被授予个别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