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原材料投资入股的行为,在增值税税法上应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以原材料投资入股,其账务处理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xx
贷:其他业务收入xx(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
借:其他业务成本xx
贷:原材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