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据此,企业首先需要确认该费用的性质,是否属于上述允许扣除范围内;其次,类似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因此,贵单位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能够证明该业务的真实性并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才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单位取得非税收入票据,不以手写或机打区分,如开具单位和内容在符合上述规定,可作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