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及分配和预支款;
(二)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如各种抚恤金,学生助学金,退职、退休金,移民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支出;
(三)支付对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对社、队组织外出搞副业人员支付的生活费,按各地规定办理;
(四)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款项,以及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交售农副产品时所需的零星现金开支;
(五)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