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之后这条"名存实亡")。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