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会计分录:
①异地缴纳,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②申报时,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