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型集团化企业,从节约企业成本等角度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由母公司或核心型企业集中完成,较之各企业单独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特别是集团化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所以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