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销售方返利冲进项税
平销返利不同于一般的销售模式,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偷漏税情况,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的不正常流转,不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②、返利的增值税开票规定
a、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方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
b、销售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由商业企业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供货方不得冲减销项税额。(销售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