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票备注栏规定有以下几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无论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均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发票备注栏;
2、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无论是自开,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只要是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均需按照要求填写;
3、备注栏只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这两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