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在总局尚未出台明确政策之前,所有核定征收企业都需要以取得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如果认为自身核算健全,可以申请按照查帐征收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我局已经开始深入企业调研,了解具体情况,考虑适当降低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