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属于销售商品,也不属于提供服务,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开具收款收据就行.支付利息的一方的会计分录是;借财务费用贷现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利息收入关联方来说的,无论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围,利息收入关联方都要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或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间的借款或者贷款产生的利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般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按照营改增办法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企业间的贷款或者借款就属于贷款服务,既然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