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