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以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照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下列规定年限以内,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以后执行:房屋、建筑物,2 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不包括轮船)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家具等,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