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意撤销
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须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财产权力转移之前,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2、须所撤销的赠与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撤销之列。依《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二)法定撤销
当法定时有发生时,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得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法定撤销分为赠与人的撤销和其他撤销权人的撤销。
1、赠与人撤销的法定事由。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2、其他撤销权人撤销的法定事由。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