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业应缴纳的税、费
1、营业税。广告业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其适用税率为5%.广告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自行(或受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以向广告客户(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以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
3、文化事业建设费。凡在我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费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率为3%。
4、企业所得税。从事经营广告业的广告公司、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告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个人所得税。事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按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