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大型房地产企业、商业连锁机构、交管局划定的路边停车管理单位、其它具有车位的管理单位签署具有合作建站及运营管理协议(投资方负责投放充电站与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场地与保障安全,充电与增值利益双方共同分享)的能力。
(二)与大型实力企业(中石油、中石化、基金等)的地方分支机构有联营能力的。
(三)与国家电网地方部门取得联营资格的。
(四)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科委、科协,城建、城管,电动车领导小组,经委、发改委等)联系并开展联营或申请资助的(变相政策支持)。
(五)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六)充电设施企业将所属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