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用虚假的出资资料骗取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获取验资报告。
这种虚假行为一般是由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单方面所为,整套虚假验资资料往往由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单方面伪造,如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往往是加盖了私刻的银行印章)及货物发票等。此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基本上都存在验资程序不到位、不规范或验资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如果验资人员不亲往银行询证,或者不对相关资产进行实地查验,就发现不了委托验资人或出资人伪造的虚假验资资料,更发现不了虚假出资的问题。
二是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与相关人员合谋而为,
如与有关银行的办事人员合谋,由银行办事人员在虚假进账单、对账单或询证函等上面加盖银行印章,或与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合谋,先由评估人员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再委托验资等。更有甚者是注册会计师与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串通一气,同流合污,帮助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出谋划策,弄虚作假。
三是一些企业为了增加注册资本,
将自己的资金先汇到境内或境外的其他企业,再由其他企业以投资者的身份(或就以本企业的名义)投入,实际上,这些企业并未有新的资本金增加。
四是出资人用伪造的验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