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究自何时起生效,是自批准之时,还是自登记之时开始生效,对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营影响甚大。
为充分贯彻公力对私法行为的适度干预,并早日确定转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严格区别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变动的效力。其中,股权转让合同自股权转让合同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开始生效,而非股东名册变更之日,亦非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之日。毕竟,股权变动以及股权变动事实的公示仅是合同履行的结果,而非合同生效的条件。恰恰在审批机构审批之日,转让双方的契约自由获得了公力的首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