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登记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没有联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后,涉及到两个登记变更问题,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股东登记变更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不是股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三、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程序方始生效,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受让人支付对价、公司为受让人办理手续使其取得股权是合同的履行问题。在这里,应该将合同的效力与股权的取得区分开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前提,其取得股权是合同履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