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股权受让人以出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为无效;
二为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
股东因为实际的投资没到位将股权转让会有哪些惩罚
在此情形下的纠纷,一般也存在两类。
一为股权受让人以出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为无效;
二为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前一纠纷往往因后一纠纷的发生而引发。在这类纠纷中,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审判实践中,应具体考察出让人对受让人是否构成欺诈来确定合同效力或是否属可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