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工商过户登记仅为所有股权转让的公示方式,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工商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双方仍应依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股权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
工商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仅在公司外部产生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属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主要体现为证权性功能,从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而股权在本质上属于私权,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股东对股权的转让,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其财产的处分方式,也是一种商事行为,具有明显的私权特征,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向他方转让股权并由他方向对方给付股权价款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属《民法典》调整范畴,其效力的判断应当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生效,所以,只要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就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由此看来,工商登记是公示方式,转让协议是合同之债的设立,前者是后者履行后的法律后果,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因此,股权变更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股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