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该款规定明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上述两个条款是《企业所得税法》所有配套法规的基础。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特别纳税调整调整实施办法(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