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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

2023-07-17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购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放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

  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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