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权禁止转让期间内达成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案中发起人刘平转让其股份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因该转让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转让协议并不必然无效,虽然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是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但双方达成的协议只是双方股权转让的合意,不是股权转让的行为。且双方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法律规定禁止转让期限之外,故该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