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
(四)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