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采取的做法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并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答复,答复应当包含其已获知股权转让的份额及价格、其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