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