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批准程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种情形是国有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虽然法律中作出没有履行批准程序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但法院不应依此认定合同无效,而应当理解为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欠缺形式要件,根据规定,认定合同未生效。至于违反内部决策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股权的情形,虽然法律规定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但由于这些“内部决策程序”和“权限”规定具有内部性,从保护交易安全以及转让信赖利益角度考虑,不宜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应根据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