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平等原则。
我国公司法中有不少体现股东平等原则的规定,如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第127条)、一股一表决权(第103条)、按股份分配剩余财产(第195条)等,但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平等原则。尽管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有平等原则,但鉴于股东平等原则在保护小股东方面的特殊意义,我国公司法应在总则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少数股东的自益权保护。
股东的自益权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4条将之概括为资产受益权,具体到法条中则主要有新股认购权(第138条第4项)、股份转让权(第143条)、股利分配请求权(第177条第四款)、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第195条第3款)等。从保护少数股东利益出发,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