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
三、其他股东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不继续履行,除非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
四、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