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包括知识产权涉外事宜;没有直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政执法权力;具有指导地方法规制定和执法业务,以及指定管辖的职能)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地方知识产权局没有审查和授予专利权的职能)
2、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设置:
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地州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首府城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各地(州)级市知识产权局;直辖市各城区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