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有广泛的社会资源,部分公务员也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的需求,中小企业自然欢迎这样的股东加入。
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属管理性禁止性规范,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但股权代持协议并不因违反《公务员法》而无效。作为隐名股东的公务员可享受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的分红等权利,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会将其登记为显名股东。如公务员隐瞒身份骗取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取消登记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在民事层面,公务员投资入股行为合法有效;但在行政层面,公务员的投资行为极有可能遭受撤职等行政处罚。不建议公务员投资入股,从事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