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九项所得,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一座稿酬,应按此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蝴蝶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试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