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2)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2、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2)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3、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2)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2)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