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调整业务范围;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8、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以上这些事项,都是涉及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事项。保险法规定变更这些重要事项要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管的连续性。中国保监会7日发布公告,再次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去年3月对外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更换股东行为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本次《办法》草案分总则、投资入股、股权变更、材料申报、附则五个部分,旨在规范中资保险公司(指外资股比不超过25%的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其中,在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去年的征求意见稿,只是要求保险公司变更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时需报中国保监会批准。这意味着新一轮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避免保险公司频繁更换股东影响经营稳定。本次《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