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将其股份转让通知其他股东,以征得其同意。
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你不买,你将被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当一家公司的股东需要转让自己的股份时,他们必须首先获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如果另一方故意隐瞒,这意味着他可能不同意转让或故意阻止股份转让。在一方故意隐藏且未收到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法》对“书面通知”的交付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如何界定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另一方隐藏且“无法交付”时决定转让其股份的股东,我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交付通知”,或者可以证明“书面通知”已经送达其他股东的其他方式,如:双倍,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依法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特别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股权转让就可以从该约定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