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虚增资本可能对多个公司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应当考虑从可转让性规制入手,限制股权再出资的比例,对股权再出资,设定一个递减的比例,使股东不至于以一个财产投资所产生的股权进行多重多次投资。
2、注册的资本的信用职能弱化,增加社会的交易成本。
与存在股权出资的公司进行交易,该公司的信用与其他资产出资的公司状况相比,资本信用较差,毕竟股权价值是可变的、动态的,不易界定。因此,建议对股权出资在营业执照上进行公示记载,以提示交易相对方。
3、以股权出资,使一般的公司具有了银行的资本派生功能,加重经济风险。
银行资本派生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套完善而严格的监管体系的控制。一旦公司有了资本派生功能,将不可能建立一套有效的监控机制进行监管。如果某公司进行普遍的成倍的资本派生,一旦受到政策调整或行业风险,将会引发社会经济风险。因此,建议对同一公司的股权再出资比例进行必要的限制。
4、容易导致损害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以股权出资并不增加社会的实际经济总量,且增加了交易成本,使公司变成具有资本派生功能的实体,也容易导致圈钱、洗钱的发生,或者利用股权出资恶意转移风险。因此,建议同一目标公司的股权不能都用来作为出资。
5、股权出资的合法化也在另一层面上掩饰了恶意收购,目标公司在接受股权投资时应当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