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董监高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