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协议必须要求三方主体。因为增资扩股协议应该是投资方、被投资方与被投资方股东三方之间的事情,毕竟股东作为被投资方(公司)的投资者,有权决定公司是否增资、有权决定是否接纳新的投资股东(增资扩股协议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公司增加投资股东)。因此增资扩股协议应该是三方主体合意,签订的以向公司投资,获得股东地位及相应收益的内容。
增资扩股协议不必然要求被投资股东作为一方主体。增资扩股协议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事情,二者就投资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时,投资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增资扩股协议即使只有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签署,但事后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高标准)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追认,那么双方签署的合同依然是有效。或者如果一开始股东虽然在增资扩股协议上签字,但是其签字股东代表的股权并未达到三分之二(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高标准),但是事后股东会决议达到三分之二(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高标准),则增资扩股协议依然可以被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