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优先购买权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