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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另外,应当注意的是,立体商标同样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有关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
(一)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2、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
3、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
(二)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
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难以确定其三维形状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状的,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形状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装物的,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三维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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